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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市政府驻京、驻沪联络处,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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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规程》已经市政府机关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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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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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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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办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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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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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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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通过合肥市人民政府网、电子邮箱、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由政务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办)统一接受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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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邮寄给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文秘处(保密办)签收后转交政务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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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当面口头申请的,政务公开办工作人员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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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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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审核,没有提供身份证明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政务公开办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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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政务公开办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同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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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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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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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市政府部门协助办理的申请,转送相关部门,并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拟答复意见(附完整的附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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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需要市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相关处室协助办理的申请,转送相关处室协办,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相关处室对不予公开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其中涉及申请公开市政府及办公室有关政策文件的,由文秘处(保密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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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复杂的申请公开事项,视情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会议研究,提出拟答复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答复申请人的,报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向申请人发出延期通知书延期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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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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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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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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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务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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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公开的书面拟答复意见,应当经过政务公开办负责人审核后,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敏感信息或重要信息公开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政府领导审定。经领导审批(或审定)后的答复意见由政务公开办统一制文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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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场答复或书面答复应当依法依规、客观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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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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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于可以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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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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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检索,没有查到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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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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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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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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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送达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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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办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要求送达申请人,并留存相关送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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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和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由政务公开办归档保存,超过2年的文件资料应当移交办公室档案室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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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开政府信息可能危及信息载体安全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等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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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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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涉及依申请公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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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照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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