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速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1月7日,你公司通过挂牌方式,以每亩25.6万元取得位于玉皇山路以北、大禹路以东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2015年1月20日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宗地面积为50916.05平方米(约76.37亩),土地出让金为1955.1764万元。根据出让合同第十条的约定,你公司应于2015年2月19日之前缴纳土地出让金1955.1764万元。
目前,你公司除仅缴纳400万元保证金外,剩余的土地出让金已超过缴纳截止期限( 2015年2月19日)。同时,我局于2015年10月12日去文你公司(《关于限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函》),督促尽快履行《出让合同》相关约定。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已超《出让合同》约定缴款截止期限60日以上。依据《出让合同》第三十条约定,“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缴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经与新站管委会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解除与你公司签订的新站区工业137号宗地合同(合同编号:合地新站区工业〔2015〕6号),竞买保证金400万元不予返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成交确认书废止。
请你公司接函后,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成交确认书原件交我局存档。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