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我区行政机关在研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材料等;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三)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条 公开征求意见材料发布途径,包括合肥市政务公开网、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
第三条 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和建议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承办单位应当对公众参与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采取妥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五条 公众参与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公众参与: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参与的。
第七条 意见征求阶段工作结束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意见反馈材料,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公众代表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