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海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推进本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及时更新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一)相关行业制度、规范性文件;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办理业务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四)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五)机关年度工作总结、政府信息工作年度总结;
第三条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审查范围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经依法审查,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涉及自然人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生物特征等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涉及投诉举报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的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各部门发现本部门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第五条 本制度由瑶海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