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2 | ||||||
| 瑶海区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1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 | 无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注销初审相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事后监督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的; 3、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产生严重后果的; 4、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认定决定以及对不符合认定条件,做出予以认定决定的; 5、收到举报未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6、在认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