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6日,《瑶海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实施。现将《细则》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事关师生身体健康,事关亿万家庭幸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多次专门就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作出批示,要求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管。《实施细则》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适应新时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重要举措。二是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教、健全完善学校食品安全依法治理机制的迫切需要.三是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简称《规定》)和2019年7月23日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合肥市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需要。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合肥市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实施方案》等文件起草。
三、起草过程
多次征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修改意见,数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瑶海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实施细则》,并征求各学校、局机关相关处室意见后,提出上会申请。10月14日提请局行政会对《实施细则》进行审定。会议决定审议通过,并要求按程序报区司法局备案,由区教育体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
四、重点工作
(一)实施A级食堂创建工程。强力推进A级食堂创建工作,通过加强隐患排查、加快食堂升级、强化教育培训、强化检查整改、严格责任落实、突出结果运用等举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力争2019年全区学校食堂A级单位数不低于30%,2020年不低于60%,2021年达到80%,2022年达到90%。新开办的学校食堂100%完成A级单位创建要求。
(二)实施“明厨亮灶”信息化工程。通过提高建设标准、健全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规范管理标准、加大经费保障等措施,2019年6月底前完成学校“明厨亮灶”信息化工程实施方案制定等工作;2019年底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明厨亮灶”信息化工程做到全覆盖,完成终端视频探头等设备安装和远程监控系统调试运行,完成“明厨亮灶”信息化接入区市场监管部门监控平台;2020年底,全区所有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实行“明厨亮灶”信息化,实行学校食品安全智慧监管。
(三)实施学生常见病及健康危险因素监测工程。根据市卫生健康部门安排,辖区抽取4所中学和4所小学作为学生常见病及健康危险因素监测点学校,重点监测学生健康体检、学校教学环境卫生、学生因病(含食源性疾病)缺课和死亡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学生健康危险行为和疾病信息监测体系,对重点人群、高危人群采用个性化的方法,以多种层面、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为主要手段,促进学生健康行为的形成,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以保证学生的健康成长。
(四)实施校园营养健康促进工程。根据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安排,选择1所中学和1所小学(原则上在监测点学校中选取),通过营养健康教育课、就餐仪式活动、食品企业(农场)体验、美味厨房活动、食堂食谱和地产地销活动、主题活动日等活动开展,力争到2021年全区中小学生的膳食营养知识水平显著提升,良好的饮食习惯和健康的饮食行为基本养成,不吃早餐、乱吃零食、浪费食物等不良膳食行为的发生有效改善,合理营养、平衡膳食和健康成长初步实现;家长、教师膳食指导和食育能力明显提高。
五、责任追究
(一)学校
1.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2.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②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③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④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⑥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要求的行为。
(二)学校食堂
1.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处罚。
2.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3.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4.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5.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三)食堂管理人员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2.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
4.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人员
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细则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所辖区域内学校集中用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学校食品安全事关学生身体健康,事关家庭幸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把校园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
(二)强化宣传教育,加强隐患排查。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开展针对师生、家长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各学校要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规范》规范应急处置。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分管领导、从业人员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培训。在每年春秋季开学、高考、中考、重要节假日等重点时段,要联合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专项检查。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周边商店、饮食店和流动食品摊点的检查,坚决查处出售“三无”食品、“五毛”食品和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为学生食品安全提供良好环境。
(三)实行责任追究,建立长效机制。各有关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根据法定职责及本细则中明确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责。因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责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将依据本细则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